7月4日,河南安阳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“11.21”特大火灾事故刑事诉讼案件集中宣判判决结果。具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有:
(一)对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的判决结果
1、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顶格判处凯信达公司法定代表人、股东康XX有期徒刑7年。
2、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顶格判处凯信达公司股东康XX有期徒刑7年。
3、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凯信达公司股东康XX有期徒刑6年。
4、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凯信达公司仓库主管常XX有期徒刑4年。
(二)对安阳市尚鑫服装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的判决结果
5、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顶格判处尚鑫公司主要管理人张XX有期徒刑7年。
6、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尚鑫公司法定代表人侯XX有期徒刑6年。
(三)对消防救援大队时任2名公职人员的判决结果
7、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时任消防大队长有期徒刑4年。
8、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时任消防监督员有期徒刑3年。
(四)对公安派出所时任1名民警的判决结果
9、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公安派出所时任社区民警有期徒刑3年。
宣判后,凯信达公司三名股东及尚鑫公司两名负责人当庭认罪服判、不上诉。
(来源:明哥说消防)
相关资料:安阳特大火灾中被追责的55名公职人员名单
(一)地方党委政府(15人)
1.袁家健,安阳市委书记,给予党内警告处分;
2.高 永,安阳市委副书记,安阳市政府党组书记、市长,给予政务记过处分;
3.王 朴,安阳市委常委,市政府党组副书记、副市长,给予政务记过处分;
4.王新亭,安阳市政府党组成员、副市长, 给予政务记过处分;
5.崔元锋,安阳市文峰区委书记兼高新区党工委书记 ,给予党内严重警告、政务降级处分;
6.刘学平,安阳市文峰区委副书记,区政府党组书记、区长,给予党内严重警告、政务降级处分;
7.李鹏海,安阳市文峰区委常委、政府副区长,给予党内严重警告、政务降级处分;
8.牛福生,安阳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、管委会主任,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;
9.靳 冬,安阳高新区党工委委员、管委会副主任,给予政务记过处分;
10.史红峰,安阳市文峰区委常委、宣传部部长、副区长(2011年12月至2017年4月,任宝莲寺镇党委书记兼原文峰产业集聚区党工委书记),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;
11.李卫华,安阳市文峰区政府副区长(2017年8月至2022年4月,任宝莲寺镇党委书记兼原文峰产业集聚区党工委书记),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;
12.王中楠,安阳市文峰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(2010年8月至2014年12月,任原文峰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主任),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;
13.杨玉良,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党委书记,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;
14.张 琼,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党委副书记、镇长 ,给予政务记过处分;
15.孙 磊,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党委委员、副镇长 ,给予党内严重警告、政务记大过处分。
(二)有关部门(40人)
16.李彦军,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,给予政务记过处分;
17.赵伟刚,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,给予政务记过处分;
18.付邦举,安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,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;
19.邵 光,商丘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(2020年1月至2020年10月任安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),给予政务记过处分;
20.丁文军,安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,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;
21.朱 冬,安阳市文峰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政务撤职处分,由专业技术9级降为10级;
22.李 凯,安阳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(2019年5月至2022年3月,先后任原安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文峰大队大队长、文峰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) 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政务撤职处分,由专业技术9级降为10级;
23.何军伟,安阳市文峰区消防救援大队参谋,给予留党察看一年、政务撤职处分,由专业技术11级降为13级;
24.欧阳报军,2023年4月退休(时任安阳市政府党组成员、副市长、公安局局长),给予党内警告处分;
25.秦文东,河南省公安厅二级警务专员(时任安阳市公安局党委委员、副局长),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;
26.张国庆,安阳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党总支书记、校长(时任安阳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党总支书记),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;
27.杨玉怀,安阳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党总支副书记,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;
28.张志飞,安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党总支书记(2020年12月至2022年4月,任安阳市文峰区政府副区长、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局长),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;
29.王 军,安阳市文峰区政府副区长、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党委书记、局长,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;
30.王跃群,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党委委员、副局长,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;
31.闫全健,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治安巡防大队大队长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政务撤职处分,由一级警长降为四级警长;
32.霍云龙,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治安巡防大队副大队长,给予留党察看一年、政务撤职处分,由三级警长降为一级警员;
33.杨广俊,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政府副镇长、宝莲寺派出所所长,给予留党察看一年、政务撤职处分,由一级警长降为一级警员;
34.王向飞,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宝莲寺派出所副所长,给予留党察看二年、政务撤职处分,由一级警长降为二级警员;
35.侯军涛,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宝莲寺派出所民警,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;
36.梁顺德,安阳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、局长,给予政务记过处分;
37.肖 冀,安阳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、副局长,给予政务记过处分;
38.刘振东,2023年3月免职(时任安阳市文峰区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、局长),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;
39.赵连生,安阳市文峰区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、副局长,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;
40.申 兢,安阳市文峰区应急管理局工贸危化监察股职员,给予政务撤职处分,由九级职员降为十级职员;
41.费全发,河南省商务厅二级巡视员,给予党内警告处分;
42.李文才,河南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处长,给予政务记过处分;
43.刘 健,安阳市商务局二级巡视员(时任安阳市商务局党组书记、局长),给予党内警告处分;
44.高秀彦,安阳市商务局党组成员、副局长,给予政务记过处分;
45.李小强,安阳市文峰区商务局党组书记、局长,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;
46.刘秀英,安阳市文峰区商务局党组成员、副局长,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;
47.王现波,安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、副主任(2014年11月至2019年1月,任原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、局长),给予党内警告处分;
48.肖志宏,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、副局长,给予政务记过处分;
49.黄国云,安阳市文峰区文联主席(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,任安阳市文峰区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),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;
50.薛建英,安阳市文峰区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、二级主任科员,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;
51.杨庆兵,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、局长,给予党内警告处分;
52.申文忠,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、二级调研员,给予政务记过处分;
53.王晓飞,安阳市文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、局长,给予党内警告处分;
54.王 娜,安阳市文峰区建筑和房地产服务中心主任,给予政务记过处分;
55.牛志博,安阳市文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、局长,给予党内警告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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